(一)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市委的決定、決議,領導經開區的建設與發展。
(二)貫徹落實國家、省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,按照省、市授權,制定促進經開區發展戰略、政策措施和建設管理的辦法、制度、細則,并組織實施。
(三)統籌編制經開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、經開區總體規劃、國土空間規劃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、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,經批準后組織實施;編制和實施經開區控制性詳細規劃、修建性詳細規劃。
(四)按照國家和省、市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規定,審批、核準、備案經開區范圍內的投資項目,負責協調辦理相關項目建設手續。核發規劃、建設管理的“兩證一書“、“施工許可證”,組織實施經開區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。
(五)負責經開區經濟發展、經濟統計、招商引資、科技創新、節能減排和協調服務工作;管理經開區的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。
(六)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,研究制定經開區財政發展規劃、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;負責財政預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管理,綜合管理經開區各項財政收支;管理經開區會計工作;貫徹執行政府采購制度;負責內部審計監督和財政績效評價;負責經開區國有資產的監管和運營。
(七)負責經開區機構編制、干部管理監督、退休職工、工資管理、人才工作、干部職工培訓、事業單位職稱評定等工作。
(八)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、政策制度,負責經開區自然資源管理、不動產交易和確權登記工作。
(九)負責經開區住房和建設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。
(十)負責規劃、建設和管理經開區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;負責經開區城市與環境衛生管理;負責經開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。
(十一)組織編制并上報經開區環境保護規劃,督促入駐企業報批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,協同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環保設計和工程,負責監督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設施與主體工程環保“三同時“(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使用)。
(十二)負責經開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協調配合。
(十三)負責經開區公安、市場監管、稅務、應急管理等工作的協調配合。
(十四)根據市政府授權,對經開區實施封閉式管理,保障經開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,協調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問題。
(十五)負責經開區黨的建設、意識形態、精神文明、紀檢監察、組織人事和群團等工作。
(十六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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